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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法规·作业1-4

 

《旅游法规》作业 11 3 章)

 

一、简答题

1.简述旅游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2.简述旅游者的主要权利。

 

 

3.简述旅游者的主要义务。

 

 

4.简述国家对旅游者合法权益的保护。

 

 

5.简述娱乐场所经营规则。

 

 

二、案例分析题

 

1.2013 年 10 月 1 日,苏州旅游执法人员在狮子林风景区发现,上海某旅行社组织来苏旅游团带团“导游”赵某用的是一张假导游证,当即进行查处。 赵某很快坦白,因家庭经济困难,父亲患重病在家,想在国庆节兼职做导游,赚点儿钱补贴家用。假导游证是其从网上花 300 多元买的。鉴于赵某认错态度端正,家庭确有困难,执法人员按《旅游法》第 102 条规定,从轻对其罚款 1 000 元,没收违法所得。这是《旅游法》实施首日,全国开出的第一张罚单。公安机关也随即介入,继续追查网上制售假导游证的问题。联系案例,论述国家是如何保护旅游者合法权益的。

 

 

《旅游法规》作业 2(第 4 6 章)

 

一、简答题

 1.简述旅游规划的类型。

 

 

 

1.简述旅游发展规划的编制程序。

 

 

 

 

2.简述旅游公共服务的特征。

 

 

 

3.简述旅游资源开发利用中存在的问题。

 

 

 

 

4.简述旅游的可持续发展。

 

 

二、案例分析题

 

1.常熟市旅游资源丰富,以“山、水、城”的有机结合为特色。由于此地被江浙平原众多的景点包围,地貌相似,地方风俗相近,常熟市旅游发展存在“阴影效应”,减弱了常熟风光的吸引力。游客在长江三角洲地区游览时,常常在游玩了苏州环太湖风景区、昆山古镇和杭州西湖等江南典型景区后便没有兴趣游览常熟了。因此,如何在现有条件下开发独具特色的旅游产品,定位旅游形象,规划旅游发展格局,扩大客源市场,推动旅游业快速、健康发展,   是常熟市旅游发展规划需要着重解决的问题。当地旅游主管部门经分析研判发现,常熟具有和谐优美的环境和散发特殊魅力的沙家浜,针对国内市场,以山水名城和沙家浜为主打景观,   推出“常熟沙家浜,度假人间天堂”的主题形象,并确定“山、水、城”的格局,将芦苇荡等作为宣传营销的切入点及竞争因素;重点宣传仲雍、言子、翁同龢等历史人物的事迹及古城、沙家浜的故事等。在旅游形象的基础上,当地旅游主管部门结合市场需求与资源特点, 构建常熟旅游产品体系,将休闲度假旅游、商务旅游作为重点发展产品,将观光旅游、文化旅游和节事旅游作为主体旅游产品,将生态旅游与康体旅游作为新型发展产品,根据常熟旅游资源的特点和发展方向将常熟旅游发展空间布局为“一轴二心三环四区”。由此,在科学的旅游发展规划下,常熟旅游发展实现了突破。联系案例,论述旅游发展规划的内容。

 

 

 

 

 

 

2.“故宫以东”是在文旅融合大背景下,北京市东城区文化和旅游局(简称文旅局)在区域旅游品牌构建和目的地形象打造方面的积极探索和新鲜尝试,是东城区全新推出的区域文化旅游目的地品牌。东城有全北京 1/3 的文物,有故宫、天坛等历史悠久的文化遗产旅游区, 有前门、王府井、南锣鼓巷等文化商务休闲区,还有胡同、四合院、老字号、传统工艺等民俗文化体验项目。根据北京市总体规划,核心区要降低密度、提升质量,东城文化和旅游发展面对的课题不再是吸引更多的游客,而是提供更好的旅游公共服务,更好地展现城市文化风貌,更好地引导消费升级。“故宫以东”是东城开启“文旅融合”新大门的金钥匙,东城区文旅局致力于打造良好的营商环境,支持驻区企业弘扬传统文化,使文化和旅游资源变成可看、可听、可走、可体验、可回味的生活方式。联系案例,论述政府在旅游形象推广中的职责。

 

 

 

 

 

《旅游法规》作业 3(第 7 9 章)

 

一、简答题

1.简述在线旅游经营的原则。

 

 

 

 

 

 

2.简述旅行社的义务。

 

 

 

 

 

 

 

3.简述旅游景区质量等级。

 

 

 

 

 

4.简述旅游合同的内容。

 

 

 

 

5.简述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制度。

 

 

 

二、案例分析题

1.旅游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必然会带来在线旅游企业与在线旅游者的增多,与此同时,由此产生的侵害旅游权益的事件也逐年增多。根据人民网的报道,2017 年 9 月对在线旅游经营者的投诉占总投诉量的 71.05%,2018 年 9 月达到 82.4%。2018 年全年收到对在线旅游经营者的投诉占总投诉量的 79.89%。对比可见,近几年来我国对在线旅游经营者的投诉量持续上升,问题不断恶化。这仅仅是人民网的投诉分析,还有更多的旅游者选择通过其他网站进行投诉或通过线下投诉渠道进行投诉。联系案例,论述在线旅游经营者的义务和责任。

 

 

 

2.2017 年 12 月 17 日,某博主发布文字加视频微博,反映云南一女导游嫌游客购物少,起冲突后将游客赶下车的恶劣行径。经查,视频、文字微博反映情况属实。涉事旅行社组织的12 月 12—15 日“绿色云景”旅游项目中,30 名游客在西双版纳州期间除参加旅游行程安排的项目外,被迫参加 1 个自费项目和在 4 个购物店消费。导游李某主要采取游客不参加自费项目就拖延发放房卡、不安排晚餐、驱赶游客下车等方式,变相强迫游客交易消费。依据《旅   游法》第 98 条的规定,云南省旅游主管部门对该旅行社做出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行政处罚,对导游李某做出吊销导游证的行政处罚。联系案例,论述导游的权利和义务。

 

 

 

《旅游法规》作业 4(第 10 14 章)

 

一、简答题

1.简述旅行社经营者安全责任。

 

 

 

 

2.简述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制度。

 

 

 

 

3.简述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4.简述旅游监督管理的内容。

 

 

 

 

 

 

5.简述解决旅游纠纷的途径。

 

 

 

二、案例分析题

 

1.王某与昆明 A 旅行社签订出境旅游合同,参加 A 旅行社组团赴泰国、新加坡、马来西亚 7 日游活动,并交纳了 5 800 元的团费。A 旅行社未征得王某同意,转团给 B 旅行社。王某因乘坐的旅游车发生交通事故而受伤,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王某起诉至法院,请求 A 旅行社与 B 旅行社连带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合计 52 万余元。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 7 条、第 10 条规定,王某与 A 旅行社签订出境旅游合同,A 旅行社所提供的服务应当符合保障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其未经旅游者同意擅自将旅游业务转让给他人系违约行为。A 旅行社作为旅游服务合同的相对方,B 旅行社作为实际提供旅游服务的旅游经营者,对王某在旅游期间因交通事故造成的人身损害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判决由 A 旅行社与 B 旅行社连带赔偿王某经济损失 32.7 万元。联系案例,论述旅游经营者的责任和权益保护。

 

 

 

2.2017 年 4 月 18 日,根据游客投诉,丽江市旅游稽查支队对丽江 A 旅行社进行检查。经查证,A 旅行社以及公司负责人和某,在未获取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前提下,擅自开展旅行社经营活动,违反了《旅游法》第 28 条规定。依据《旅游法》第 95 条的规定,丽江市旅游发展委员会给予丽江 A 旅行社罚款 5 万元的行政处罚,给予 A 旅行社负责人和某罚款 1 万元的行政处罚。联系案例,论述旅游监管管理的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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